注册商标的好处: 1、受商标法保护; 2、确保商标的一性和独占性; 3、是企业品牌的基础,有利于市场竞争和广告宣传,是企业信誉和质量的象征。 4、防止竞争对手恶意抢注而给企业带来损失的一种重要保护手段。 5、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的作用,引导消费者认牌购物可以进入超市销售。 6、是企业资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的无形资产。 7、可以融资、代款、转让、授权、*。 8、是申请国家**、省市**、弛名商标、中国**、质量认证的前提条件。 包装雷同误导消费 构成侵权停止生产 椰树集团是海南省从事椰子等热带水果深加工的专业公司,跻身中国饮料工业**企业,其所生产的“椰树”椰子汁是国内非常流行的一款饮品。2001年5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椰树集团取得了*1575561号“椰树”注册商标**权。 2015年,椰树集团工作人员在市场调查时发现,一款名叫“椰脉”牌椰子汁的商标标识很*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椰树”椰子汁。据了解,该产品是由海南新邦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广东中山市创康食品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款饮品。 椰树集团以“椰树”牌商标为**商标,新邦公司、创康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及商标特有的包装、装潢为由,起诉新邦公司、创康公司。除了要求新邦公司、创康公司停止使用“椰脉”椰子汁企业字号,公开赔礼道歉外,更是提出了207万元的索赔。 而新邦公司和创康公司则表明,商标中“脉”与“树”两个字不仅在结构上不一样,两个字的在包装上所占的面积都比较大,并不会误导消费者,因此,并不存在侵权行为。 在审理中,法官仔细比较了“椰脉”牌椰子汁与“椰树”牌椰子汁的外包装,发现两者不仅均为纸质外包装,而且都由黄、蓝、黑、红、白5种颜色组成,商标也同为纵向排列,字体颜色、字体底色均相同,一不同是非楷体的经过加工的“椰脉”两字。另外,两款椰子汁的净含量、外包装大小、形状也几乎一样,很*误导消费者。较终法院认定新邦公司、创康公司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椰树集团的商标**权,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海口中院一审判令新邦公司、创康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害椰树集团“椰树”注册商标**权的椰子汁,赔偿椰树集团经济损失费用10万元。 新邦公司与创康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下,新邦公司与创康公司同意停止生产、销售“椰脉”牌椰子汁,并赔偿椰树集团有限公司8万元的经济损失。 山东春信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